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服务(娱乐)业税收征管的意见【全文废止】
榕地税发〔2006〕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和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138号)文件精神,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娱乐)业税收征管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抓住重点 实行分类管理
各基层单位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与实际管征户数的现状,根据“二八”法则,将纳税人分为大、中、小三类(大类约占5%、中类约占15%、小类约占80%),大中类纳税人按集中管理,小类纳税人按片区管理。在管征人力资源安排上,可根据税管员素质情况,合理配置集中管理税管员与片区管理税管员,实现片区管理与集中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中:分局(所、科)领导可直接管征大类纳税人。同时鼓励将小类纳税人委托社会综合治税部门或司法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只有代征权与漏管户巡查权,没有定额核定权,税务机关不得将定额核定权委托。
二、明确职责 推行层级监管
层级监管以税源控管为切入点,以“税源监管”软件为平台,通过明确各层级职责,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以提高征管质量。
(一)分局(所、科)监管:
1.税管员监管:
(1)日常管理
①按片区管理纳税人税管员应加强巡查,杜绝片区内的漏管户,对达到大、中类的纳税人要及时报告领导。按集中管理纳税人税管员应加强管征户的检查,确保管征质量不出问题。。
②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纳税人的未达起征点、征收方式、核定定额、定额调整的初步意见(含部份行业淡、旺季的时间段与定额)。
税管员应严格按有关评税标准核定定额,原则上核定定额营业额2万元(八县、市1万元,下同)以下上报所属分局(所、科)审批,报征管科备案。核定营业额2万元以上的上报征管科,由县级局审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收定额有异议的,应提供实际经营情况等相关证据与申请,经税管员核查,分局(所、科)初审后将调整方案按权限上报审批。
③在分局(所、科)的组织下实施典型户调查,并统计、整理好调查底稿上交所属分局(所、科)。
(2)日常巡查
①对纳税人巡查均要做巡查记录,以备上级机关抽查。
②巡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纠正;纳税人拒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告分局(所、科)负责人。
③片区管理税管员应加强漏管户与未达起征点户的巡查,发现漏管户或未达起征点户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集中管理税管员应加强对纳税人经营情况的巡查,并根据巡查情况,及时提出征收方式或税收定额调整的意见。其中,发现纳税人实际月均营业额与税收定额差距超过20%或实际帐证情况与现征收方式不符的,必须提出调整意见。
④对欠税的纳税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组织清欠,对欠税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还应进一步做好是否有资产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调查,以便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⑤根据巡查情况,需检查或稽查的,依《税管员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建议书》、《税收稽查建议书》的填制、上报工作。
⑥充分利用税源监管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用票情况的监控。对经票、表、额比对,发现纳税人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局(所、科)负责人。
(3)日常检查
在分局(所、科)的组织下,做好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根据《税管员制度》规定,应认真填制《税收稽查建议书》,及时上报分局(所、科)负责人处理。
2.分局(所、科)负责人监管:
(1)分局(所、科)负责人为本辖区税源管理的监控责任人。负责组织好本分局(所、科)税管员开展税源管理工作。
(2)根据相关规定,对纳税人的未达起征点认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额与定额调整,做好审批(核)和政务公开工作。
(3)在职能部门牵头下,负责组织好本分局(所、科)的典型户调查工作。
(4)按照本级权限,及时处理好税管员在日常巡查、日常检查过程中上报的事项。对要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案件,做好《税收稽查建议书》的审核、签发和签收工作。
(5)通过税源监管系统,按月对大类纳税人以及组织人员对中、小类纳税人进行票、表、额比对,发现不正常的,应在监管系统并书面作出处理意见。
(7)组织做好典型户调查上报。
(8)组织做好通知、录入与系统安全工作。
(9)对纳税人因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等变动而引起管征局变更但实际经营地点未变的纳税人,原管征局应向新管征局及上一级征管部门书面报告原管征情况,新旧管征局应办理好接交手续。
(二)县(市、区)局征管科监管:
1.组织好一年一次的纳税人典型户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制订行业核定标准。同时将核定标准和大类纳税人核定情况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2.分析、审查各分局(所、科)上报的典型户调查资料,确定各基层局的大、中、小类纳税人,并形成档案归集。同时将分类情况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3.负责牵头组织并联合监察室、抽调人员对如下税源管理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工作不到位的,责成相关税管员、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说明不清的,在县(区、市)局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提请效能监察、法规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①不定期对漏管户进行抽查,发现片区内有连续经营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漏管的纳税人;
②季后终了30日内,对各税源管理部门上季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征收方式、核定定额与定额调整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发现纳税人建帐建证情况与征收方式不符、发票用量连续三月超定额(超起征点)或连续两月超定额(超起征点)20%以上(含20%);
③通过税源监管系统,按月抽查、比对票、表、额,发现纳税人发票用量连续三月超定额或连续两月超定额20%以上(含20%)的;
④通过税源监管系统,按季对管理部门的日常巡查记录进行检查,发现日常巡查不到位的;
⑤未达起征点、征收方式、核定定额与定额调整未公开或相关资料不全的。
(三)市局征管处监管:
1.市区餐饮、娱乐业户营业税需查帐征收的,应向市局报备,市局征管处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对纳税户进行复查,若在复查中发现纳税户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将责令各县级局改变其征收方式。
对市区各基层局报备的大类纳税人定额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以达到公平。
2.定期通过税源监管系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基层局、分局(所、科)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并根据需要延伸抽查部份纳税人对发现工作不到位的分局(所、科),将责成其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说明不清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提请效能监察、法规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执法 打击发票违法
针对当前服务(娱乐)业纳税人存在较多发票违规违法行为,各税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对有如下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现纳税人使用假发票的,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并调高税收定额,调整幅度50%-100%;
2.发现纳税人将发票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或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的,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对跨行业使用发票、使用其他纳税人发票或重复使用本店发票以及使用旧版票、其他票据的,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调高税收定额,调整幅度20%-50%。
4.发现纳税人打折不给发票或赠送代用券不给发票的,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调高定额,调整幅度20%-50%。
5.发现纳税人开具发票大头小尾,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调高定额,调整幅度20%-50%。有偷税行为的,移送稽查局处理。
各分局(所、科)对以上纳税人因发票违法违规而调高税收定额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予调低定额。对需调低定额的,各分局(所、科)必须将调整意见报本局征管科上报局务会审查批准。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和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138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