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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旧版普通发票缴销手续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旧版普通发票缴销手续的公告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 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以下纳税人(具体清单见附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版普通发票缴销手续,现对其结存的旧版普通发票予以公告作废。

上述纳税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逾期未办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该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推送给“信用莆田”平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