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5年2月26日施行)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2月26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
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第二章 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
第八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
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第三章 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单位代为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单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需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十七条 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第十八条 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通过个税APP、网站、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存在困难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
税务机关、单位分批分期引导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清缴。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汇算清缴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第二十五条 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申请退税:
(一)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
(二)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的,按规定更正后申请退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渠道缴纳税款。
选择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个税APP、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汇算清缴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第三十条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
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解读
所得税司 2025-02-26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3日至2月2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并吸纳有关意见建议后,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每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2019-2023年,税务部门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等事项。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五次汇算清缴整体平稳,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具备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部署,更好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并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概念、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汇算清缴情形等内容。第二章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主要明确纳税人汇算清缴前需开展的准备工作,可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以及异议申诉流程。第三章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资料留存、更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等内容,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第四章退(补)税,主要明确汇算清缴退税条件、退税审核、账户要求、补税渠道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简易申报退税服务。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各方责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纳税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处罚等内容,强调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救济权。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两类情形。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更加注重稳定社会预期,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其中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汇算清缴服务管理体系。比如,将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汇算清缴初期预约办理服务以及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服务等举措写入《办法》,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汇算清缴;再如,《办法》基于部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对自身收入纳税情况有疑问或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的,税务机关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办法》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清晰界定汇算清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汇算清缴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比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渠道。
《办法》也更加注重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清缴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清缴准备。比如,汇算清缴开始前,广大纳税人可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梳理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的有关证据资料。以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为例,本次汇算清缴于2025年3月1日开始。系统也已于2月21日开放预约功能,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前提下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类情形。其中,“(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关于优先退税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主要是指,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三)关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提示提醒事项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展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清缴申报,避免影响自身的纳税信用。
(四)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文书送达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出台后,税务部门将切实加强汇算清缴办税辅导、完善纳税服务,持续优化个税APP各项功能,及时回应、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一如既往地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问答
所得税司 2025-02-26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二、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对于取得多种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其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如果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就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第二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等特殊情形,造成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无需退补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类是对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三类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如其不申请汇算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五、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2024年度汇算的时间是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单位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六、年度汇算前纳税人需要做哪些准备?
年度汇算前,纳税人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避免税务部门无法联系或税款缴退库失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功能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也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查阅上述信息。
经查阅,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纳税人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七、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汇算?
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个税APP及网站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八、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留存或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纳税人在汇算期内完成年度汇算有困难,可以延期办理么?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汇算需要延期的,应当在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
十、纳税人提交汇算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将如何开展退税审核?
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将依法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退税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及时发送国库办理退库。经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十一、年度汇算期结束后,对加强年度汇算监管有哪些措施?
一是对未申报补税、未足额补税以及虚假或错误填报年度汇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二是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三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办理个税汇算,避免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
十二、2024年度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在2024年度汇算中,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纳税服务,推出了以下便利化举措:
一是继续做好汇算预约办理服务。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在汇算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办理。有2024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二是继续实施优先退税服务。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群体,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优先退税服务。
三是完善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金融监管总局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商业健康险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商业健康险税优识别码等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四是推出全国个人养老金一站式申报扣除服务。2024年12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国推广实施。按照规定,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合作,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实现了个人养老金“一站式”申报功能。可直接获取纳税人在个人养老金管理服务平台的个人养老金缴存信息,无需再下载并录入缴费凭证,让纳税人便捷地申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扣除。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示案例
所得税司 2025-02-26
一、想便捷,个人信息要牢记
【案例一】办理汇算想便捷 APP密码要记牢
个税汇算开始后,小赵看到其他同事办理汇算获得了退税,自己也有点小期待。当他打开个税手机APP后却犯了难,心里直嘀咕:“我的密码是啥?”原来,一年没有登录个税手机APP,他早已把密码忘得干干净净了。小赵赶紧看了下右下角的“找回密码”,几个简单的操作就找回了密码,也顺利完成了汇算。
温馨提示:个税汇算时间是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建议牢记个税手机APP密码,也可以通过生物识别功能(指纹、面容等)帮助记录密码。如果忘记密码了,也不要担心,在个税手机APP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就可重置密码。一般来讲,只要填写身份信息,选择通过已绑定手机号码验证或通过本人银行卡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完成新密码的设置。个别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找回密码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附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案例二】获取退税想及时 准确卡号必须有
按照单位财务人员通知的个税汇算办理时间,小钱和同事们一起办理了年度汇算,可以申请退税300元。小钱满心欢喜地提交了退税申请,之后因为忙于工作,就没再关注,也没及时查看税务机关通过短信和个税手机APP站内信发送的“银行卡校验未通过”的提示信息,结果其他同事都收到了退税款,他自己的退税没成功。
温馨提示:纳税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无效是导致退税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办理退税添加的银行卡应当为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卡,我们建议纳税人填报I类账户(Ⅰ类账户指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如填报Ⅱ类账户及其他账户可能存在退税金额较大超过账户日交易额度无法完成退税的风险),并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纳税人提供银行账号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我要咨询】留言咨询解决。
【案例三】陌生链接莫点击 信息被骗悔莫及
近日,纳税人小孙收到了一封网络邮件,宣称税务总局制发了个税汇算清缴通知“可以根据近三年的缴纳税款总额的70%扫码退税”,点击链接后跳转到了一个“高仿”的税务总局网站。小孙本想赶紧点击申请,后转念一想去年已经办过年度汇算了,怎么还让办,就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人员向小孙进行了详细解释,告知该邮件可能涉及诈骗,后续还会让你提供银行卡、手机号、验证码等资料,小孙吓出了一身冷汗,赶紧删除了邮件。
温馨提示:纳税人可通过个税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税务机关不会授权其他所谓的“电子”渠道,请纳税人注意甄别,且勿受“能够大量退税”的影响点击不明链接,以免自身信息泄露财产遭受损失。
二、不明白,我们分类来解读
【案例四】多项收入合并计 补税退税都可能
纳税人小李全年工资薪金35万元,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2万元,扣除符合条件的减除费用和各项扣除后,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需要补税560元。小李觉得,无论是工资薪金还是稿酬,单位和杂志社都已经给自己交过税了,没必要再补一笔钱,而且身边的朋友大多数都是退税,怎么自己就是补税呢?于是迟迟未办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发现后向他讲解了税收政策,督促他及时办理了补税申报。
温馨提示: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开始施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需要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该制度使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同等收入水平的人税负相同,促进了分配公平,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般来讲,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各项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时的税率,就会产生补税。小李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25%税率,预缴稿酬所得个税适用20%税率,合并计算后,稿酬所得也要适用25%的税率,因此需要补税560元。办理年度汇算有补有退,都是正常情况,大家要平常心看待。
【案例五】陌生收入别慌张 先去核实再申诉
纳税人周教授被邀请到某大学参加研讨会并做演讲,次年汇算时他发现有一笔来自某协会劳务报酬的缴税记录。周教授回忆了一下,自己从未参加过该协会的活动,于是就该笔劳务报酬在个税APP上提起自然人异议申诉。经税务机关核实,周教授在大学参加的研讨会实际由该协会承办,其演讲的劳务报酬也由协会支付并代扣代缴个税。周教授因不清楚其中缘由就该笔劳务报酬提起了“被收入”的误申诉。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通过个税手机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应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我们建议,纳税人要认真阅读申诉须知,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请保存好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核实。
【案例六】退税申请并非一劳永逸 补正资料乃是应尽义务
小吴在办理汇算申报时,根据去年捐赠情况,新增了一笔10000元的捐赠扣除,但是受赠单位名称和捐赠凭证号等事项都没有填报清楚。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多次联系小吴,提醒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捐赠凭证。但小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补录捐赠信息和凭证。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了不予退税决定。
温馨提示: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退税审核时,对于纳税人填报不清楚、有缺失的项目,会联系纳税人补充填报或提交相关佐证资料。这是贯彻落实“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征管服务制度的举措,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们建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提醒后积极配合、尽快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及时获取退税,享受优质服务。
三、诚信填,虚报信息要被查
【案例七】官方通知才可信 “退税秘笈”不靠谱
某公司员工小郑经常刷抖音、公众号和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年度汇算期间,小郑偶然在微信群刷到一个小视频,视频说个人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可以新增填报一些扣除,由此就能获得退税。看到这个“退税秘笈”,小郑如获至宝,不管信息真假就如法炮制。没想到刚填不久,就收到了税务机关推送的提示如实申报的信息,小郑这才恍然大悟,赶紧撤销了退税申请更正申报,感叹:“踏踏实实、诚实申报才是正道啊。”
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制度施行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纳税人急于获取退税、乐于获取退税的心理,推出所谓的“退税秘笈”,吸引点击和流量,博取眼球和关注。税务机关郑重提醒,切勿听信网络上各类涉税小道消息,应依法如实填报自己的收入和扣除情况。
【案例八】“大病医疗”绝非“生财之道”
小王去年生病住院花费颇多,单位财务提醒他,可以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小王在国家医保平台APP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医药费用支出共计35000元,如实填报,及时获得了退税。他跟单位同事广泛宣传国家的好政策,没想到有人动起了歪脑筋。办公室其他3个人“照葫芦画瓢”,在没有医药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也填报了35000元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并提交退税申请。但这些人没有盼来退税,而是收到了税务机关请其提供佐证资料的消息,还可能被记入不良纳税信用。
温馨提示:依法办理个税汇算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轻信所谓退税秘笈或虚假传言,不仅会因虚假填报影响自己的纳税信用,而且可能将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网络诈骗不法分子。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时,应通过个税手机APP认真查看自己的收入、扣除、扣缴税款等信息,依法诚信办理汇算。对于存在虚假填报收入或扣除项目、篡改证明材料等恶劣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案例九】子女身份要真实 信息核验无遁形
小冯和小陈是一对新婚夫妇,暂时未养育子女。但在汇算时,小冯为了少缴点税款,填写了其同事子女的身份信息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中发现,其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疑点,发送短信请其更正申报信息或提供佐证材料。抱着侥幸心理,小冯对税务机关的提示提醒未予理睬。税务机关又电话联系他,再次讲清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小冯迟迟未更正信息也没有提供佐证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法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温馨提示:少部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时为了多退或者少缴税款,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不实申报。为构建个人所得税管理闭环,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子女教育信息核验机制,利用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购房信息认真核 符合条件方可享
小曹为了改善住房条件,2024年度卖出了原来的住房后,又新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以新的住房贷款编号填报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时,发现系统提示不符合“只能享受一次”的填报条件无法享受后,小曹动了歪心思,把原来已经卖出的住房贷款合同找出来,明知这套房子卖出时已还清贷款,还按照这个合同编号继续填报。没过多长时间,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就发现了问题,告知小曹经核验发现该贷款合同已还清,要求小曹提供佐证资料。小曹一听就明白了,赶紧撤销了填报信息。
温馨提示:少部分纳税人为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卖出住房又购入新住房发生新的贷款利息后,违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的规定,规避系统校验,按照原住房的贷款合同编号填报。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核验机制,对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对于虚假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一】已有住房不可再享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小汪2024年初在工作地(省会城市)买了一套住房,他自己看了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觉得原来没买房的时候按照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扣1500元,买了房得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每个月扣1000元填,有点亏。于是他在2024年度依然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没多久,税务机关就联系他,告知了已核验他在当地有自有住房的事。小汪吃了一惊:这都能查出来。赶紧修改填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温馨提示:少部分纳税人为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在购入新住房发生贷款利息后,违反规定继续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机制,对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对于虚假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二】继续教育有目录 随意填报有风险
小段在某医院工作,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在接受某网站培训后,取得了培训结业证书。偶尔听同事说起接受继续教育能够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没有查看具体政策规定,也没有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解,误以为取得的结业培训证书就可以直接享受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没几天,就听同事说:税务机关已经电话通知要求更正了,职业资格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条件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填报,在网站培训取得结业证书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条件。小段听后,也赶紧如实更正了自己的信息。
温馨提示:一部分行业有行业内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要求,部分纳税人可能因为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了解不够,误认为只要接受这些继续教育就可以填报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对于虚假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三】老人身份莫虚填 知晓规定是前提
小楚今年25岁,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看到周围年纪大的同事都填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能获得退税,心里很痒痒,可是自己父母都还不到60岁,不符合填报条件。小楚灵机一动,就把自己祖母的信息当做自己母亲的信息填报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心里不禁暗自得意。没过几天,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就发现了异常,要求小楚提交佐证资料。小楚自知理亏,赶紧心虚地撤销了退税申请,更正了年度汇算申报。
温馨提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一定的填报条件,主要是如果被赡养人为父母,则父母一方需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父母及其兄弟姐妹均已离世,且由纳税人履行祖父母或外祖母的赡养义务,纳税人才可以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四】健康保险需核实 其他扣除要谨慎
小黄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障险,在购买时听营销人员说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小黄在没有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的情况,在没有税优识别码的情况下,随便填写了一个识别码,并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填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没过多长时间,就接到了税务人员电话: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才可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您购买的保险产品没有税优识别码,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小黄听了后,赶紧表示自己是误听误信,及时更正了有关信息
温馨提示:填报商业健康险扣除,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产品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在填报扣除时,应当查看保单凭证上是否有税优识别码。对于填报商业健康险扣除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与其他部门信息核验基础上,还将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五】残疾人税收有优惠 虚假备案会核验
小刘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动起了歪心思,在查阅本地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后,虚假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了残疾人税收优惠备案,骗取减税优惠少缴税款,自己还暗暗得意。没过多久,就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经与相关部门信息核验,您填报的残疾证信息有误,不符合政策规定,请小刘携带有关证件前往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小刘在税务机关承认了虚假填报的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补缴的税款,并进行了税务处罚。小刘追悔莫及:依法纳税是本分,动那些歪心思真不应该啊。
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人员取得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给予特殊群体的特殊优惠,虚假进行残疾证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既违反了税法规定,也是对残疾人的不公平。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核验机制,定期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六】享受优惠先看政策 应读未读将有代价
纳税人小孔与其爱人以前年度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没有查看该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对同一个子女分别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扣除。后续税务机关在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要求小孔及其爱人及时改正,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小孔觉得委屈,在某社交平台宣称“滞纳金我不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其说明了“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等规定,并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小孔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查看了税收政策规定,赶紧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在平台取消了有关言论。
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避免错误或虚假享受补缴滞纳金。税务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信息核验机制,定期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十七】免予汇算有条件 依法扣缴是前提
纳税人小彭看到符合条件的可以免予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想到了一个“很好”的办法。由于他妻子收入11万多元,他先让妻子在平时扣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等到汇算开始后,他让妻子作废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后办理汇算享受免予办理汇算的政策,他自己则新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税收优惠,这样他和妻子在平时和汇算时就都“充分”享受了。小彭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心里还有点洋洋得意。可没几天,他妻子就接到了税务部门电话告知不符合免予办理汇算的条件,由于其平时扣缴申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和自身填报不一致不符合依法预扣预缴的前提条件,需要依法补缴税款。小彭感叹:“真是一顿操作猛如虎,最后战绩......”。
温馨提示: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相关规定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比如通过作废某些扣除项目或调整收入等情况的,则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税务部门将定期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对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莫迟误,不办汇算有代价
【案例十八】境外所得要申报 切勿隐瞒存侥幸
小何被某境内企业外派至国外子公司工作三年,每年2月底前,该企业都向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信息。年度汇算期间,该单位提醒小何应就其境外收入在国内申报个税,但他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外派时间长且不可能被发现,于是没有办理境外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在大数据分析比对时发现,小何有几十万元的境外所得没有申报,向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小何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单位知道了他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也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温馨提示: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该项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十九】退税申请应当及时 超时办理权益受损
纳税人小吕由于其2019年度取得了多笔劳务报酬,导致其平时扣缴的税率高于2019年度汇算的适用税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年度汇算获得退税。但小吕平时工作太忙了,单位前后多次提醒他办理汇算,他也没有放在心上。到了2024年下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吕打开了个税手机APP,又想起了税务机关的提示,在其发起2019年度汇算退税申请时,系统已提示退税申请超过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期限,小吕懊悔不已。
温馨提示: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汇算可退税的纳税人,建议在对收入、扣除确认后,及时提交退税申请,并关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情况,避免错失退税红利。2025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纳税人2021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请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汇算申请退税,避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十】汇算补税是义务 应办未办有惩罚
纳税人小张由于其在多个单位任职,也取得了一大笔稿酬,导致其平时扣缴的税率低于年度汇算的适用税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缴税款。在汇算时,小张打开个税手机APP看了一眼,发现要补好多税,觉得税务机关不一定能找到他,迟迟没办理汇算缴纳税款。2023年8月,经多次提示无效后,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小张收到通知书后悔不当初:早知道这样,我还不如早办了,税款没少缴,还有一笔滞纳金。
温馨提示:依法如实办理汇算是纳税人的义务。对存在应办理未办理汇算等涉税问题的,税务机关会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在征收滞纳金的基础上加处罚款,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