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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10〕8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除核定征收的方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核定利润率的确定外,适用文书、资料报送、年度鉴定工作以及管理要求均按照《 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0〕8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反映。



2010-03-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