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字〔2018〕309号文件做好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日政字〔20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鲁政字〔2018〕3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
鲁政字〔2018〕309号文件规定,我市具体税额标准是:市区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2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8元/平方米;五莲县、莒县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范围。建制市区:东港区日照街道、石臼街道、秦楼街道、香河街道、河山镇、涛雒镇,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安东卫街道、虎山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奎山街道,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卧龙山街道,执行市区一级土地标准。建制郊区:东港区南湖镇、后村镇,岚山区碑廓镇、巨峰镇、高兴镇执行市区二级土地标准;东港区陈疃镇、西湖镇、三庄镇,岚山区黄墩镇、中楼镇执行市区三级土地标准。莒县和五莲县城镇土地等级范围由县人民政府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以上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