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9〕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8〕24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管局应结合《关于明确纳税人发票分类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33号)的有关规定为固定业户核定发票种类和数量,但固定业户临时取得超出其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经营收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到我市从事经营活动,总业务收入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且开票次数少于5次(含5次)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进货发票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四、各征管局应重视代开发票的后续管理,切实做好代开发票情况的信息汇总、统计和定期分析工作,对同一申请人当年代开发票次数超过12次(含12次)且年累计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2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反映。
20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