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发〔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潍坊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
2024年2月7日
潍坊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确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全市住宅品质提升,发挥试点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根据《
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鲁建发〔2023〕3号)《
潍坊市住宅品质提升实施意见(试行)》(潍建发〔2023〕22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落实《
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依法建设的新建、在建住宅项目。
新建住宅项目,原则上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在建住宅项目,原则上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处于基础或主体施工阶段。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专家组负责试点项目的确认、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查推荐、培育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条件包括必选项和自选项条件。新建住宅项目在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中须满足全部必选项条件、不少于8项自选项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查通过;在建住宅项目须通过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图纸变更等方式,满足全部必选项条件、不少于5项自选项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查通过。
第七条规划设计方面
(一)必选项
1.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
2.合理布局教育、养老、公共服务、商业等配套设施,足量科学配置垃圾分类收集点。
3.住宅车位配建标准不低于1:1.2,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且不少于20%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同步达到使用要求。
4.地面停车位采用栽种乔木等方式,形成林荫停车场。
5.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关于高品质住宅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并作为联合验收依据。
(二)自选项
1.小区内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地、健身步道、社区服务用房、会客厅等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2.小区绿地率≥40%,采用屋顶、外墙、结构外平台等立体绿化方式。
第八条工程设计方面
(一)必选项
1.住宅设计综合考虑室内环境、数字家庭、适老化等因素,能体现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
2.住宅层高应≥3.00m,满足住宅的休憩、娱乐、办公等混合功能使用,合理设置健身、交流、消毒等多功能空间。
3.紧邻交通主干道的住宅采取隔声防噪措施,居住空间外门窗采用三玻两腔外窗,且玻璃厚度不应低于5mm、空腔厚度不应低于12mm。
4.配备非接触式门禁系统、新风系统、全屋水净化系统等提升居住体验的设施设备。
5.车位面积不小于2.5×5.3m。
6.满足广厦奖候选项目、住宅性能认定2A级以上标识或者现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其中一项。使用5种及以上绿色建材认证的材料和部品,且应用比例不应低于50%。
7.实现室内设备智能控制,打造住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构建“平台+产品+场景”的服务模式;实现开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时更新工程状态,及时实施问题预警、协同处置发生问题。
(二)自选项
1.入户处利用门厅、过道等过渡性空间设置玄关,预留换鞋、收纳、消毒等功能,预留相应的电源插座。
2.设置地上地下双大堂。
3.设置首层架空层或户外挑高大平台等开放交流空间。
4.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模型使用和交付,交付成果包含隐蔽工程建设数据信息的可视化模型文件。
第九条施工质量方面
(一)必选项
1.按照住宅工程设计标准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篇》并严格实施。
2.项目进行至施工阶段需提供对易发常见问题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有实行“举牌验收”计划及实施方案。
3.项目进行至施工阶段需提供拟逐户、逐间进行带水、带电、带负荷验收,涉水房间进行防水层、面层两次蓄水试验,单体工程应对外窗全部进行压力淋水的试验计划及实施方案。
4.住宅主体结构质量原则上满足省优质结构要求,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对房屋内部的地面、墙面、电梯等部位采取隔音措施。
(二)自选项
1.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应用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集成吊顶、架空楼面、模块化隔墙、管线分离等成熟适用的装配式装修技术。
2.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化装修、建筑垃圾循环再生等技术。
3.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
4.采用精装修交付设计,可采取“大规模定制化装修模式”或一次性装修。
5.实行房屋定期体检和房屋质量保险制度。
第十条物业服务方面
(一)必选项
1.拟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不低于3A级,承诺前期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不低于现行普通住宅五星级标准。
(二)自选项
1.物业服务企业创新“物联网+维保”服务模式,使用BIM技术进行物业运营维护。
2.物业服务企业拓展服务内容,积极参与医养结合、居家养老、家政服务、住宅托管等居民服务业态,为高品质住宅室内设施设备提供专业维修养护服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现行开发建设政策的;
2.规划、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3.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4.项目使用明文规定淘汰的材料和技术的或使用假冒伪劣材料、部品的;
5.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重大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申报和筛选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质量第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
第十三条试点项目每年年初集中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
(一)申报项目需设计单位出具《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篇》;
(二)新建项目应提供依据现行标准制定的绿色建筑设计资料;在建项目,应提供依据现行标准的绿色建筑预评价(星级)报告或意见、自评报告、设计资料等;
(三)可以证明试点项目满足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查:
(一)资料初审。按照申报条件有关要求,重点对申报资料、建设程序、评选条件、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形成资料初审意见,确定现场核查对象。
(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按照《
潍坊市住宅品质提升实施意见》和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逐项目形成专家核查意见,确定推荐对象。
(三)信用核实。通过向当地有关部门或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核实申报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排除严重失信等问题。
(四)推荐上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查核实后,择优排序推荐,在申报书中明确资料初审意见、专家现场核查意见和推荐理由。
(五)全过程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提供“三全”集成服务,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制约瓶颈,推进项目按标准建设交付。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按照以下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推荐的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综合评审。
(二)通过综合评审的,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予以公布并监督指导。
(三)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确认后,即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并落实支持政策。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降低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的项目,可按照最多不超过5个百分点的标准降低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第十八条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的项目,购房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最高额度可上调10万元。
第十九条高品质住宅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并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加大融资支持。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的,可优先列入融资支持白名单,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存量融资合理展期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支持评优树先。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在推荐申报省级试点、评定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等奖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可作为开发企业优良信息计入信用档案,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试点项目名单实施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全过程、交付使用后,经检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停工超过3个月的;
(四)自愿申请退出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办法相关内容从其变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