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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就业驿站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就业驿站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4〕6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就业驿站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9日

就业驿站验收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就业驿站建设,根据《天津市就业公共服务下沉基层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方式

就业驿站采取站点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区人社局现场勘查,市人社局组织复核的方式开展验收。

二、申报条件

就业驿站符合站点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场所布局、设施配备、人员配置合理,实际运行1个月以上,各项服务功能取得一定成效,在辖区内具备较高知晓度,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三、单位申报

站点建设单位填写就业驿站建设申报书(见附件),报送所在区人社局。

四、区级勘查

区人社局按照“申报一家勘查一家”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就业驿站现场勘查工作。通过勘查的,报送市人社局复核。

五、市级验收

市人社局对各区报送的就业驿站组织开展复核,研究确定通过验收的就业驿站,建立全市就业驿站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定期更新。对验收不通过的就业驿站,可在整改3个月后重新申报。



附件:就业驿站建设申报书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