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3年第2号
)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
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