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2011年4月8日起全文废止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综治办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5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私房出租税收管理,现将私房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私房出租:
(一)以房产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三)利用私有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或其直系亲属的;
(四)除直系亲属外,以各种名义将房屋借于他人居住的。
二、私房出租的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一)综合税额核定征收:本着手续从简、负担从轻的原则,对我市私房出租的税收仍采取按单位建筑面积确定综合税额的办法征收,综合税额包括私房出租所有应交税款。自2003年4月1日起按新的综合税额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二)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税种、税率如下: 房(地)产税=租金收入*4% 营业税=租金收入*3%(月总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不征,超过1000元的全额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7%、5%、1%(外籍个人免征) 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外籍个人免征)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营业税*1% 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地段适用税额(外籍个人免征) 印花税=租赁合同总金额*0.1% (不足一元按一元贴花)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义务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减除税费标准如下:
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
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三、纳税地点 私房出租或转租适用于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纳税人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同一纳税人拥有不同辖区的出租房屋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处房屋的,可选择某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申报。
四、税票开具
(一)核定征收的,统一以“房产税-私房出租”税目开具税单。
(二)按实征收的,按规定税目开具。
五、房屋转租有关政策问题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有关法律责任
(一)出租人应在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证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对出租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款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承租房屋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承租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及出租人的情况。
七、私房出租档案的建立 各基层局应建立健全私房出租的基本档案,在建立新户(包括企业和个体户)档案时可要求纳税人出示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并据此建立房屋出租税收户管档案,将它纳入日常税收管理。 附件:私房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
二○○三年四月一日
私房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
号 地段 |
店面 |
写字楼 |
别墅 |
厂房、仓库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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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路、 思明南路(思明电影院——中山岗亭) |
30 |
4 |
4 |
1 |
0.8 |
2 |
鼓浪屿轮渡至日光岩沿街、思明西路、思明南路(中山路口——镇海路口)、 海后路、镇邦路、大中路、局口街、升平路、太平路上段(定安路口交接处与中山路口交接处之间)、禾祥东、西路 |
15 |
3 |
4 |
1 |
0.8 |
3 |
公园东路、公园南路、霞溪路、大同路段(轮渡至思北路口)、厦禾路、思明东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厦大门口)、鹭江道、湖滨南路 |
10 |
3 |
4 |
1 |
0.8 |
4 |
岛内除上述列举外的其他地区 |
5 |
2 |
2 |
1 |
0.5 |
5 |
集美区石鼓路、集源路、集岑路、岑东路、嘉庚路;杏林区杏东路、杏西路和曾营街;海沧区海富路、海沧街、沧裕路;同安区中山路、南门路、三秀路、西安路、西桥路、同新路、城西路、马巷街、书院路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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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5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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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区、同安区除上述列举的街道外的其他地区 |
2 |
1 |
1 |
0.5 |
0.5 |
注:对序号“6”岛外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40%幅度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