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4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关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指的是纳税人实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当日。
二、《通知》中关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指的是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的资金,行业规定不在此范围之内。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