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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规定,《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第1号公告)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审批,不再由我市国税机关层报审批。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项目重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
部门

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县区税务机关

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县区税务机关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

县区税务机关

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县区税务机关

5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关于《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精神,我市发布《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第1号公告附件)中的第一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应由具有许可权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审批,我市国税机关不再受理,需要重新调整发布我市国税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明确了调整后我市国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部门。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