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县两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6〕122号)要求,现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由我局制定或由我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15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12份,全文失效废止的26份。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份)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份)
3.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份)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份)
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07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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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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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
2008年2月28日 |
榕地税通告〔2008〕1号 |
4 |
200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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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 |
2009年2月20日 |
榕地税发〔2009〕35号 |
6 |
2009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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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 |
2011年10月14日 |
榕地税发〔2011〕142号 |
8 |
2011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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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2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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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2012年9月13日 |
榕地税发〔2012〕151号 |
11 |
201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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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3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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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3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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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4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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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5年4月29日 |
附件2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份)
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2004年12月20日 |
三、可不公告欠税户的认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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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6年9月5日 |
榕地税发〔2006〕173号 |
第三条 |
3 |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函【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6年9月11日 |
榕地税函〔2006〕54号 |
第三条 |
4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征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6年11月7日 |
榕地税发〔2006〕208号 |
第一条第(一)项“个人受赠房产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44号)文件执行”,第(二)项第1、2、3目,第二、三条及附件1、2、3 |
5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征的函【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6年11月7日 |
榕地税函〔2006〕68号 |
第一条第(一)项“个人受赠房产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44号)文件执行”,第(二)项第1、2目,第二、三、四条及附件1、2、3、4、5 |
6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07年9月14日 |
榕地税发〔2007〕229号 |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的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中“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91号)文件的规定” |
7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 |
2009年2月20日 |
榕地税发〔2009〕36号 |
第四条第(二)项 |
8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已被《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废止,】 |
2009年4月17日 |
榕地税函〔2009〕12号 |
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 |
9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09年5月14日 |
榕地税发〔2009〕80号 |
《实施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第2目第(2)点、第(二)项,第十九条 |
10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问题房产”过户委托代征税费的函【已被《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废止,】 |
2009年9月22日 |
榕地税函〔2009〕71号 |
第二条第(三)、(四)项 |
11 |
2011年12月22日 |
第二、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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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2年10月17日 |
第三条 |
附件3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关于启用福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
1994年9月28日 |
榕地税稽〔1994〕51号 |
2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主评税、公开税负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1年7月24日 |
榕地税征〔2001〕212号 |
3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2002年1月4日 |
榕地税发〔2002〕1号 |
4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
2002年7月3日 |
榕地税发〔2002〕137号 |
5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窗口开具发票和委托代征税款单位开具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2年8月2日 |
榕地税征〔2002〕183号 |
6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自印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3年4月10日 |
榕地税征〔2003〕67号 |
7 |
200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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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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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规范税收收入划分的通知 |
2005年9月30日 |
榕地税发〔2005〕160号 |
10 |
关于贯彻《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2006年8月17日 |
榕地税发〔2006〕146号 |
11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
2006年12月25日 |
榕地税发〔2006〕243号 |
12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和规费管理登记的通知 |
2007年4月12日 |
榕地税发〔2007〕88号 |
13 |
2007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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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7年7月30日 |
榕地税发〔2007〕189号 |
15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函 |
2007年8月16日 |
榕地税函〔2007〕40号 |
16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等行业税收管征措施的通知 |
2008年8月14日 |
榕地税发〔2008〕153号 |
17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培训行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年9月23日 |
榕地税发〔2008〕167号 |
18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函 |
2009年7月22日 |
榕地税函〔2009〕62号 |
19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7月23日 |
榕地税发〔2009〕138号 |
20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区建安税收管征的通知 |
2009年9月17日 |
榕地税发〔2009〕162号 |
21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
2010年5月4日 |
榕地税发〔2010〕66号 |
22 |
2011年9月19日 |
||
23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通知 |
2012年2月28日 |
榕地税发[2012]33号 |
24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实行分类办理的通知 |
2012年3月19日 |
榕地税发〔2012〕45号 |
25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以前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2012年10月17日 |
榕地税发〔2012〕161号 |
26 |
2012年12月28日 |
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县两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6〕122号)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重点清理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因此,我局采取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有效、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