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废止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核定征收
1、纳税人需对应税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批准可按地税机关每年确定的应税合同签订的金额占其购销或提供劳务、服务结算或应计总金额的比率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l999年实行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如下:
(1)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按购销金额的6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发企业,按购销金额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零兼营企业,按购销金额的4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外贸企业,按购销金额(含外销)9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售房、租金收入、100%及房屋开发直接成本的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 印刷、广告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修理、修缮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40一5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测绘、测试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50-6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实企业,按经啻收入的90-100%;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按经营收人的80-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4)其它应税合同、凭证若需要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各基层局在调查测算基础上确定,并报市局审批。
2、对企业无法依《征管法》的规定,全面、完整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或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并报区级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3、核定征收方式经批准后,应以“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核定征收比率(或定额)为一年一定。税款按月缴纳,以缴款书形式入库,对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加盖完税标志。 4、对纳税人应缴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的应税合同和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检查。(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委托代征 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网络,积极取得金融、保险、工商、房管、科委、公证、海关、交通运输等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单位的配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人、代征义务、代征权利、法律责任等,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据以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代征人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时,需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情况报表,做到款、票、帐符。三、检查处罚
(一)要定期组织纳税人开展印花税纳税自查,并严格执行滞纳金有关规定。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也要适时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偷逃税问题,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罚。对应税凭证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责令其补贴印花外,一律处以3-5倍罚款;对已粘贴未注销或未画销的,可处以l-3倍罚款。对其它违章行为也应严格依照《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市局要定期组织对基层局印花税执法检查。贯彻印花税“轻税重罚”原则,坚决纠正“只补不罚”、“处罚偏轻”的现象,保证税法严肃性。 对汇总缴纳、代征、代扣及代售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对其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帮助这些单位熟悉税法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提高办税水平,发现违章行为的,要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汇缴、代征或代售资格。.
(三)开展印花税征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收入计划完成情况、错漏征面、处罚情况、表报统计、检查(调查)报告等量化指标,并予以评比通报。
四、印花税其他征收管理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暂行条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