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全文废止
鲤城区、丰泽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征收分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泉州市区主要街道房产类区划分及经营性房产核定参考标准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规范化管理,合理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泉州市区经济和城市格局的发展现状及管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鲤城、丰泽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经营性房产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的税收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市局关于个人出租私房住宅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经营性
房产税收的征收方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能如实提供房产租金收入或房产原值的纳税人,以实际租金收入或者实际房产原值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
(二)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列举情形之一而难以确定房产租金收入或房产原值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或者房产原值,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
第四条 市区《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由市局,
鲤城区局、丰泽区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级局)两级地税机关制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一)市区主要街道的《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市区其它街道、社区、楼宇、小巷,由主管区级局参照邻近主要街道所在类区和标准制定《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上报市局批复后执行。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
核定征收时,应结合以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性房产租金收入或者房产原值。
(一)对繁荣地段及装修高档的房产,路、街、巷拐角处的店面,附带可用于居住或仓储的夹层的店面,其租金收入或房产价值明显高于所在类区标准的,应按高于所在类区标准核定。
(二)对商场内二楼以上单独出租的店铺等特殊店面,其租金收入或房产价值明显低于所在类区标准的,应按低于所在类区标准核定。
(三)对前店后厂或仓库的,应分别按店面和仓库厂房核定。
(四)对房屋结构、所处地段等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 主管区级局在制定《房产类区划分》和《核定参考标准》,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定经营性房产租金收入和房产原值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大力推行民主评税和定额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
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七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收入和房产原值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地税机关认定后,调整计税依据。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房产出租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出示和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应当场征税、开票。
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登记台账,记录个人出租经营性房产代开发票情况,防止纳税人将租金收入化整为零逃避纳税。
第九条 经营性房产出租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税服务厅以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的征税项目、金额办理征税、开票。
(一)个人出租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
(二)单位出租经营性房产的;
(三)经营性房产出租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租金收入已经完税或者部分完税的;
(四)其它办税服务厅难以核实征税项目、金额的情形。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认真审核经营性房产出租人、承租人开具、取得的发票及税款征收情况,对纳税人提供虚假涉税资料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利于控管、合理负担、降低执法成本和风险、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积极探索出租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等其它征收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泉州市区经营性
房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