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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国税发〔200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六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定,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平衡同一地区间的税负,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8〕5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执行统一的标准(见附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第二款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城厢区、荔城区、秀屿区、涵江区、湄洲岛管委会等的,不得低于18%;

(二)开发项目位于仙游县的,不得低于15%;

(三)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
各单位每年5月30日前应将上年度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息进行互换。

三、各单位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适用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莆田市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莆田市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其中: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15

鞋业(包括鞋材生产)

6

造纸及纸品业

6

制衣业

7

电子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其中:茶叶、眼镜、化妆品

10


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7

交通运输业


客运

7


货运

9

建筑业

8

饮食业

12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其中:采矿业

20

居民服务业

10

中介机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