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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帮助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度过难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日前市政府下发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府〔2003〕115号),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市上述行业的企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指税款所属期,下同),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住宿、旅游、娱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航空旅客运输业务不含货物运输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上述免税的旅游业收入是指旅游企业取得的旅游收入,旅游企业取得的非旅游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三、对旅店业的客房收入,5、6月份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四、对餐饮业及旅店业的餐饮收入,5、6月份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上述旅店业的客房收入与餐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只能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5、6月份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市轮渡公司分别给予减征30%、50%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上述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包括市级、同安、海沧的公交公司、公共巴士等从事本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小汽车公司5、6月份的定额给予下调50%(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但定额下调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车主)上交的承包(租赁)费。

七、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旅游业的导游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定员定额征收改为按实征收。

八、对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在5、6月份可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给予适当调低定额。

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等采用调低定额办法,不再适用上述第三、四、五条的减免规定。其调低幅度在40%以内的,由各基层局审批(原由市局核定定额的餐饮企业应上报市局审批);调低幅度超过40%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对于调低定额的餐饮、旅店业户,其发票仍按调低前的原定额供应。即纳税户购买发票超过调低后的定额但在原定额内的,仍按调低后的定额征税;购买发票超过原定额的,其超出原定额的部分应全额征收各项税款。

九、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长途客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4-6月可以申请缓缴。

十、上述有关税费的减征、免征、缓征由各基层局审批,填报《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统计表》报市局备案。考虑到这次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涉及户数多,时间紧,各基层局可简化审批程序(审批表附后),对符合第一条规定仅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在申报时审核确认,不再审批。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在5月底前完成。定税户申请调整月营业额,应在5月26日前完成。

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若干扶持措施,是关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基层单位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一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好有关文件,熟悉掌握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二要大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尽快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三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和服务工作,申报期内咨询台要安排人员值班,回答纳税人的问题。四要按时办理减免税和定额调整以及缓缴税款审批事项,根据办税服务厅转型的要求,也可在窗口受理减免(缓)税申请,及时兑现优惠政策。五要抓好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或错误执行政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府[2003]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市上述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行业予以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免征文化建设事业费、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 2、免征旅游汽车公司(车队)、长途客运、跨区短途客运、区域公交(含中巴)、出租汽车等车辆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行业的实际困难,免征、减征或缓征部分税款: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旅店业的客房收入,5、6月份(税款所属时间,下同)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3、对餐饮业及旅店业餐饮收入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6月份给予减半征收,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 4、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市轮渡公司,5、6月份分别给予减征30%、50%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5、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汽车公司,5、6月份的定额给予下调50%(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但定额下调喊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车主)上交的承包(租赁)费; 6、对旅游业的导游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定员定额征收改为按实征收; 7、对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5、6月份可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给予适当调低定额; 8、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长途客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4?6月可以申请缓交。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上述行业及商业零售企业减免或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1、对餐饮、旅店、旅游行业及商业零售企业、集贸市场,免收排污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知识培训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验费; 2、对娱乐行业,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知识培训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3、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4、对水路客运行业,免收水陆运输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5、对出租汽车行业,免收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6、对航空公司,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7、降低消毒费收取标准,建筑物由现行的0.2元/立方米调减为0.1元/立方米,外地车辆免费消毒,本地车辆按小车2.50元/次、中巴5.00元/次、大车10.00元/次收取消毒费; 8、取消星级饭店(宾馆)移动国际长话押金,减半收取星级饭店(宾馆)电话中继线月租费; 9、三星级以上旅店根据实际困难,经与市电业局和市自来水公司逐月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后,缓交电费和水费。

四、各企业根据市有关部门规定减免或缓交的4月份的各种税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缴纳的税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若干扶持措施,是市委、市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服从大局,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特别是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3年5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

六、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各单位落实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