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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44号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我市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菩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今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由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祖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企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