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5]43号 2005-2-5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税收管理体制调整后,部分单位询问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其拥有的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区范围内,应在何地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为便于征管,简化程序,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在市区范围内,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其拥有的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由实际拥有产权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鄞州区、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