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莆国税函〔2007〕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七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闽国税函〔2007〕213号
)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退税资格变更申报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第四点规定应办理变更申报的福利企业,在办理变更申报时应填写《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请表(适用于单位)》(附件1)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民政部门或
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二)企业当月员工变动的书面说明。包括上月员工人数和
残疾人人数,当月减少员工人数,增加员工人数,增加的员工中
残疾人的人数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签订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情况等。
(三)纳税人与新增加的
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四)纳税人为新增加的
残疾人初次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五)纳税人向新增加的
残疾人初次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
增值税退税申请及审批
福利企业按月申请退税时,除报送《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申请书》(附件2)外,还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请表(适用于单位)》复印件;
(二)纳税人为
残疾人缴纳的退税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三)纳税人向
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退税当月工资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退税当月的
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退税当月发生福利企业资格变更的,应附送变更后的《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请表(适用于单位)》复印件。
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应认真审核福利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对于
增值税累计税负率超过正常峰值的,或根据《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国税发〔2006〕1号]及县区局规定的指标,
增值税申报出现异常的,应布置管理部门进行
增值税纳税评估,对于评估后企业异常申报的原因属正常的,方可予以办理退税。同时,还应审核管理部门报送的《民政福利企业检查记录情况表》(附件3)。
县区综合业务科应认真填写《福利企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表》(附件4),于审批退税后10日内将当月办理福利企业
增值税退税情况报送市局备案。
三、日常管理
(一)福利企业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上班考勤制度。福利企业生产和管理的人员,均要在《职工出勤记录表》(附件5)中如实反映。《职工出勤记录表》由企业自行印刷使用,每天每班组考勤后,由班组负责人签名盖章后,一份留班组备查,一份送财务部门据以编制工资表。利用打卡机考勤的,必须在卡上注明每人的姓名、工种、健康状况,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暂时离岗的,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对于日常抽查中发现未在《职工出勤记录表》中签到或临时离岗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不列入
残疾人安置比例的计算。 民政福利企业考勤记录等资料须按规定装订整齐,并视同有关凭证资料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2.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额等,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待遇,对已享受的税款应追补入库。
3.福利企业向其他
增值税纳税人购入货物必须按规定取得
增值税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福利企业的税收管征工作,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纳税评估,对于存在
增值税申报异常的福利企业,必须按月开展纳税评估,在评估中发现税负明显偏高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同时,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抽查工作,基层管理部门(分局、组等)应对所辖每户福利企业每月抽查一次,各县区国家税务局每月抽查所辖福利企业户数应达到20%,市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下户核实残疾职工名单和人数过程,要突击检查、严肃认真,杜绝走过场,检查时须填制《民政福利企业检查记录情况表》。对于抽查中发现企业
残疾人安置比例少于25%,或考勤制度混乱造成无法计算
残疾人安置比例的,不予审批当月退税。
四、年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对福利企业上年度退税情况进行年审,并出具年审报告,年审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的考勤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
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的情况;
(二)与
残疾人员的用工合同签订情况;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
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是否存在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
(四)向
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工资情况;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存在变相向
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
(五)安置
残疾人比例情况;是否存在月安置比例少于25%或实际安置的
残疾人人数少于10人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
残疾人安置比例;
(六)年度
增值税纳税、退税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异常,如存在异常则应进行纳税评估;是否按规定取得
增值税发票,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是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退税的计算是否准确。
(七)是否存在不适用福利企业
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或劳务收入申请了退税。
(八)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
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是否超过50%(含50%)。
(九)享受退税的产品是否在福利企业资格证书所列范围之内。
对年审中发现问题,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莆田市民政福利企业
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国税发〔2003〕123号)自本文件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20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