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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安企业项目属地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安企业项目属地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发〔2007〕106号

税谱提示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如有跨区施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具体项目见附件)”,第二条及附件

税谱®提示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定,全文废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琅岐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税收征管,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根据《福州市十二届政府2005年第30次常务会议纪要》(〔2005〕30号)精神,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国税局、福州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税收收入划分的通知》(榕财预〔2005〕1605号)文,现就部分市区建安企业项目属地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安工程项目的税收管征

(一)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均按福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市局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其建安营业税统一由市地税直属分局征收管理(不含省直征局管征企业),《建筑安装统一发票》也由市地税直属分局开具。

其他地方税费及附加:属福州市内(含八县)管征的施工单位回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外管证》由直属分局报验登记并注明市属重点工程;属外省、外地市来福州施工的,施工地在六区范围内的由直属分局统一征管,《外管证》由直属分局报验登记,施工地在八县的,由县(市)地税机关征管,《外管证》由县(市)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直属分局与各县(市)地税局要加强税源联系,防止漏征漏管。

(二)市区的旧屋区改造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231号精神,其建安营业税及其附加,除市地税外税分局、马尾外税分局、琅岐分局(外资部分)、省直征局管征外,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管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也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其他税费由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管征;如有跨区施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从2005年10月1日起,外省、外市、八县(市)来市区(含马尾、琅岐)施工的建安项目税收,除由市外税分局、马尾外税分局、琅岐分局(外资部分)以及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省直征局管征外,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管征。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原管征的外来建安项目(具体见名单),经直属分局清税清票后移交注册地税务机关管征。

外来建安项目一律按照省局建安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报验和日常管征。

(四)在福州市内(含八县)的移动工程(如线路、管道、交通划线、道路绿化)五区由直属局管征、八县由市局指定管征。

二、关于纳税人申请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

(一)根据上述征管调整,今后纳税人申请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的,如符合上述管征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通过“直通车”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需清算的,按照《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地税发〔2005〕126号)精神进行清算审核。

(二)五月底直属分局应做好移出户的移出清单并与移入局做好签收工作,对未做清算的年度由移入局负责。对涉及移出的管征户,要提前告知,告知内容应明确、完整,告知送达率应达到百分百,不能出现遗漏。

建安企业由直属局按项目将已缴税款与发票金额结平,收回税务登记证件,逐户制作移交清单,内容包含项目、合同造价、已缴营业税与开票金额,对未结涉税事项也应列明。

(三)此次户管调整不涉及国税管征局的变更,只需由原管征局注销,移入局在收到纳税人的注销凭证后应与国地税合办证中心的地税工作人员联系取得电脑编码,即可通过国地税联合登记平台办理登记事项。

(四)涉及移出局与移入局有争议的,报市局裁定。对调整错误的,应退回原管征局重新确认接收局。

三、关于漏征漏管户的管征

加强对本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管征(特别是建筑工程、楼宇的巡查),责任到人,如非本局管征的纳税户,应收存已管征局的有效管征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备市局检查。

以上精神,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原管征办法中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参与有关部门争抢纳税人,妨碍税收软环境建设;对具体征管中有疑义的,由市局裁定管征局。

特此通知



附件:市局直属分局移出户名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