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的规定,对四会市永盛酒厂生产的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及时跟踪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生产企业名称 |
品名 |
规格 |
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 |
|
|
||||
四会市永盛酒厂 |
帝一秀酒 |
40°500ml |
23.40 |
|
附件2: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生产企业名称(公章):四会市永盛酒厂 填报时间:09.08.27单位:元(价格)、万元(销售收入)
序号 |
品名 |
规格 |
出厂价格 |
产品成本利润率 |
销售 价格 |
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 |
销售收入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4/6 |
8 |
9 |
1 |
帝一秀酒 |
40度,500ML |
8 |
20% |
39 |
0.205 |
7.28 |
出厂价不含包装盒价格,销售单位(肇庆市帝一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价格包含22元/瓶的包装盒价格。 |
经办人(签章):蔡志华财务负责人(签章):马烈 法人代表(签章):林丽君
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净含量。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5.本表第5栏“成本利润率”为2008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
6.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销售单位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第7栏“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按降序排列。
8.本表第8栏“销售收入”为生产企业该规格白酒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销售收入。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备注栏注明销售单位名称。
关于核定我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对设立存在关联性质的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办法》中规定,单产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出厂价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白酒,报税务总局核定;单产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出厂价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白酒,由省国税局核定;出厂价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暂不核定。
四会市永盛酒厂上报的一个品种白酒需由省局核定价格,按我们拟订的核价原则,出厂价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现行出厂价核定,低于60%的,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按这一原则,我们拟订了四会市永盛酒厂上报的一个白酒品种的核定出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