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4〕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粤通卡销售税务发票问题的请示》(专营财[2003]81号)。关于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收费公司)销售公路联网专用缴费卡(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省局同意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客户服务中心和银行代理网点,销售公路联网专用缴费卡(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取得的收入,统一在广州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