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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亚运贵金属交易业务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亚运贵金属交易业务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3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关于申请我行销售亚运贵金属业务税务模式的函》(工银粤函〔2010〕24号)称:该行作为2010年广州第16届亚运会唯一银行合作伙伴,在省辖范围(不含深圳)内开办亚运贵金属产品代理销售业务,代销亚运金、亚运银、亚运银镶金,请求在省辖范围内(不含深圳)实行由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预征率预缴,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增值税。为全力支持做好2010年广州亚运会,同时又利于加强对省工行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省国税局意见如下:
省工行亚运贵金属(包括亚运金、亚运银、亚运银镶金)在省辖范围内(不含深圳)的销售业务实行由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暂定为零。省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和亚运贵金属销售情况,连同其它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转变纳税申报形式后,各地市级分行、支行应将本级别的“留抵税额”统一汇总到省级分行核算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5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