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5〕834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以下简称《公告
》)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应填写同类电池、涂料对应的所有免税产品型号清单,并与检测报告装订一并提交”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方便纳税人梳理相关减免税目录,省国税局制定《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见附件,简称《清单》),现将《清单》有关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电池、涂料减免税备案时,应将所需减免的产品名称按《清单》格式要求填写,《清单》可自行下载,如《清单》未能填列全部产品名称,可添加行数填写。
二、各地市国税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及纳税辅导,并按《公告》要求,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将《清单》样式告知纳税人,细致解答纳税人疑问,辅导纳税人填写《清单》内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清单》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启用。
附件: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电池 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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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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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目录 |
产品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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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报告编号 |
样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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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纳税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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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电池、涂料减免税备案事项。
2.本表由纳税人填写,并与检测报告装订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
3.“产品销售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栏填写内容应与企业记账和开票的名称及型号、规格保持一致。
4.“产品检测报告”栏应根据“产品名称”栏中对应产品的检测报告内容填写,一个
检验报告可适用多个产品名称。若“产品名称”与已提交备案的产品检测报告无法对应,须及时补充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