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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征管实际,通知如下:

一、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包括自建)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对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申报期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应按申报的成交价格计算征收营业税和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申报期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或经市地税局认可的评估价计算征收营业税和附加及个人所得税。但印花税以合同中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三、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对已调整按市场指导价计算征税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今后再次发生销售或转让,其计税的减除项目额不按市场指导价,而应按前次申报的成交价格计算。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对于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的审批,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初审,定期送我局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