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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5]53号)收悉。关于纳税人取得“南昆临管柳”等铁路运费是否给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铁路运费范围包括运输运营费用、临管铁路运费、新线运费、铁路建设基金等项目。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票,票面上注明是“南昆临管柳”、“南昆临管昆”运费,如铁路部门出具证明属于临管铁路运费的,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