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12〕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及派出机构: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12〕139号
文件)文件精神,现将我局扶持建安企业发展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已列入省局备案的建安企业承接的省外建筑工程业务,由县级地税局按照开出的“外管证”项目,单独造册登记,实行企业所得税项目税负预警值管理。我市项目税负预警值为0.8%(带征率)。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