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8〕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7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凡具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各地在市局统一核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泉地税发[2006]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