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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泉地税发〔2006〕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10〕36号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6目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地税局社保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我市社会保险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文件精神,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仍在经营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征收单位要加强与劳动部门联系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扩面工作,确实将所有应参保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夯实缴费基数。
(一)对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实际工资总额的企业单位,应按实征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费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于账证不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工资总额的企业单位,采用核定最低工资总额征缴社会保险费。企业最低工资总额的核定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为依据(见附件),个人应缴费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建筑安装企业按核定工资总额的40%执行。
新办企业由于人员不确定等原因,应以企业营运初期三个月内的销售收入换算成全年收入,再按对应的级次确定工资总额计征社保费,年底进行结算,并确定下一年度核定标准。
对于核定标准高于实际用工的企业,经县级局调查研究可按实际职工人数参保,但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企业所属行业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安溪、永春和德化按80%执行,洛江、泉港按90%执行)。
对于全员参保的制造业、大型超市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结合我市实际,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600元(安溪、永春和德化不得低于500元)。
(三)县级局可根据本地征管实际,对核定级次进行细化和调整,但不得低于市局规定的标准。
三、加大清欠力度,提高费款征缴入库率。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要求,规范稽核工作程序,强化稽核处理办法,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行为的稽核,确保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维护缴费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各征收单位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对滞纳费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末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四、通知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全市城镇单位分行业工资情况
2.各类企业工资总额核定计算表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