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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不含十万元),仍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实地查验。

三、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按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表》(见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和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县(区)迁移的,迁移后其最高开票限额按迁移前审批的限额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供票量的动态管理,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供应量超过经营规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一般纳税人,应重新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及减少其领票数量。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29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查验行为,我们制定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为明确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或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非特殊情况,事后也不需进行实地查验;但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不含十万元),区县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实地查验。进行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按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表》,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和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县(区)迁移的,迁移后其最高开票限额按迁移前审批的限额执行,不需重新申请。

(四)各地要加强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供票量的动态管理,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供应量超过经营规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一般纳税人,应重新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及减少其领票数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