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7〕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税谱®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继续执行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继续执行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计税金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纳税人因销售房地产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包括装修款及其配套设施等的全部价款,均应并入计税金额计征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