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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地税发[2004]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管,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00号)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基层局要及时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确保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准确性,做好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二、为规范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经研究,外资企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执行。同时,对今后新出台的房产税征管政策,除涉及计税依据等个别规定外,“城市房地产税”可比照执行。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对私房出租取得收入征收房产税应一律在“房产税-私房出租”税目中开具税单。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房产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