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徐价费〔2017〕87号文件的通知
徐发改价格〔2025〕13号
关于废止徐价费〔2017〕87号文件的通知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经发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根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24〕 4号),市发改委已无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职能。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持续优化简化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对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徐价费﹝2017﹞87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