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税函〔2006〕373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广东卷烟总厂)及其设在省内广州、梅州、韶关、佛山、湛江市的生产点,应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试销的当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及本通知要求,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和有关生产点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卷烟实物样品、外包装、单包包装。考虑到我省卷烟行业目前正在联合重组,卷烟品牌经过优化整合后数量大幅减少,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包装样品图象的扫描工作暂由省局负责。
二、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广东卷烟总厂)应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投放的所有地区和有关零售点,以书面报告省国家税务局,以便及时布置有关地区采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
三、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地(零售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省局卷烟价格采集函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及本通知要求如实采集有关卷烟的零售价格,并按期上报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