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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财政局、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范围停征排污费。

二、排污费停征后,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做好以前年度欠缴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抓紧时间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清算、追缴过程中,要主动向企业解释政策,取得理解。严禁以清算、追缴的名义,在排污费停征后继续向企业收取排污费。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排污费的清缴工作,并于2018年3月底前将清缴资金通过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各级国库,逾期未缴的,不再组织补缴。其中由省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由市、县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按照1:1.5:7.5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缴库时在系统中选择“排污费收入(清缴)”项目,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3508排污费收入”。

五、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及时修订本地区收费目录清单,加强宣传,确保各项政策有序衔接,有效落实。

六、自停征排污费之日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76号)以及《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5〕58号)等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环保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8年2月8日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