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第6号
)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9日
关于发布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12-10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起草了《关于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的基础信息表中应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基本涵盖了《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中的内容。为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