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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 [1998]6号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废止

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问题,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厦府(1996)综192号、厦府(1997)综080号文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期限,即;
1、契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税率为3%)征收。
2、1998年12月31日前,各项地方税仍按总负担率5%征收;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