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6日
厦门市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新生参保)
● 参保对象
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 参停保流程
1.参保申请
新生于每年9月至10月集中参保期内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错过集中参保期也可向学校申请参保。
2.参保登记
学校通过地税网站(或填写《厦门市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地税办税服务厅)为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缴费
(1)学校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的
有以下3种缴费方式:
①一卡通委托代扣
采用“个人自缴”的第一年,参保新生于10月底前持学校下发的社保缴费用户号,到银行柜台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地税”或微信公众号“银联厦门U生活”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11月4-25日,地税部门直接从委托银行账户扣缴医疗保险费。
错过集中参保时间、补参保的,于参保当月底前办理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次月4日-25日,地税部门直接从委托银行账户扣缴医疗保险费。
请采用一卡通委托代扣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确保有关银行卡里有足够的余额。
②健康账户代缴
参保学生家庭已建立了厦门“家庭医疗共济网”,在地税发出扣款前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医疗保障”为该学生进行了健康账户代缴登记的,社保系统直接从其“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健康账户扣款(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查询缴费”已链接厦门医疗保障“健康账户代缴”页面)。地税系统收到社保系统反馈来的健康账户成功扣缴信息后,将不会再扣参保学生个人账户。若社保系统从健康账户未能成功扣款的(譬如健康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地税系统将从参保学生一卡通委托银行卡上扣款。
有关健康账户代缴具体操作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医疗保障”或拨打社保咨询电话:12333。
③银联在线缴费
未办理一卡通委托或办理一卡通委托但因余额不足等原因未扣款成功的参保学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地税”、厦门地税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银联厦门U生活”,使用银联在线缴费。
(2)学校采用“学校代缴”方式的
由学校向学生代收医疗保险费,并于11月4-25日(新生)集中缴费期内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缴费手续。学校应为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学生在参保的次月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缴费手续。
各学校务必要将本校统一选择采用的缴费方式告知给学生,引导学生正确缴费。
4.停保
学校应于每年的5月底前对已离校生(不含尚未离校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地税网站办理停保手续。
● 个人缴费标准
由厦门市政府规定。2017年度为150元/人·年。
省市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免缴城乡医疗保险费,无需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
● 一卡通委托办理方式(任选其一)
1.参保学生或家长持银行卡和一卡通用户号到厦门任一商业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
2.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地税”,通过“查询缴费”——“银联一卡通委托”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
3.关注微信公众号“银联厦门U生活”,通过“我的U生活”——“缴费与委托”——“委托代缴”——“地税社保”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
在办理委托过程中若遇到委托失败等问题,可以拨打银联客户服务电话95516。
在线委托请务必核对清楚个人信息,避免委托错误。
● 大学生新生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
每年12月4?25日是大学新生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年度补扣期。缴费不成功的大学生,可在12月初在社保费一卡通委托代扣的银行卡上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将再次发起银行扣款。大学生个人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地税”的“查询缴费”(或厦门地税官网的“办税服务”—“社保业务”—“查询缴费”)—“社保缴费及查询”—“银联在线缴费” ,自行缴费。
12月26日(含)后,个人需要补缴的,都需要通过厦门地税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社保缴费及查询”—“银联在线缴费”自行缴费。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大学新生为当年11月)缴费成功的补缴人员,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医保待遇。
● 老生的补参保和缴费
原在校大学生(老生)还未参保的,可一并办理补参保申请,参保缴费流程同新生。
● 社会保障卡申领
首次参保的大学生:所在高校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岛内高校由学校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制作社会保障卡手续,岛外高校则由学校统一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制卡资料送达30日后,由所在高校到所属市(区)社保中心领卡并向参保学生发放。若有疑问,可详询社保咨询电话:12333。
● 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以下数值为自付比例) |
||||
项目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
门 |
10000元以下 |
55% |
45% |
35% |
≧10000元 |
35% |
25% |
15% |
|
住 |
10000元以下 |
34% |
24% |
14% |
10000--20000元以下 |
29% |
19% |
9% |
|
≧20000元 |
24% |
14% |
4% |
|
备注 |
1、 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2、 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疗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 3、 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 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35 万元(个人负担20%); 4、 可使用已建立共济的家庭健康账户用于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