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取用水类别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非超采区 |
超采区 |
||||
城镇公共供水 |
0.2 |
0.8 |
|||
特种取用水 |
0.4 |
3.2 |
8 |
||
特殊取用水 |
冷却取用水 (含火力发电) |
0.3 |
1.6 |
4 |
|
水力发电 |
0.003元/千瓦时 |
— |
|||
水源热泵 |
开式 |
0.006 |
— |
||
闭式 |
0.2 |
0.6 |
|||
疏干排水 |
直接外排 |
— |
0.6 |
||
回收利用 |
— |
0.3 |
|||
其他行业 |
0.3 |
1.6 |
4 |
备注:
1.特种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游泳池、饮料、纯净水、酿酒等8个行业的取用水。
2.在国家划定的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照以下方式征收水资源税:取用地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别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取用地下水的,按照超采区对应取用水类别适用税额征收。
3.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相应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4.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取用水外,对超出取水计划10%(含)以下、10%—20%(含)、20%—30%(含)和高于30%的部分,分别按照相应适用税额的2倍、3倍、4倍和6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