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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公告》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依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税法规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改为按季申报纳税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申报等的纳税期限由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户,在开业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从次季起改按季申报纳税。
二、对上述按季申报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