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7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支付自然人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准确计算生
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凡账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准确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四)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本公告附件《泉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本公告发布的区间范围内,根据本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确定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五)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支付自然人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利息股息红利发放情况、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由其按支付自然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据实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二)凡账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利息股息红利发放情况的企业,对其自然人股东实行核定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方式,并由企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 2011年第6号
)的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由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泉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泉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标准(%) |
一、制造业 |
|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
8-20 |
2、鞋业 |
5-20 |
3、汽配纺配、机器机械 |
5-20 |
4、陶瓷、树脂 |
5-20 |
5、塑料(橡胶)制品 |
5-20 |
6、五金制品 |
5-20 |
7、电子(器)产品(对讲机、电话机、报警器等) |
5-20 |
8、其他制造业 |
5-20 |
二、批发零售业 |
|
1、茶叶、眼镜、化妆品 |
4-20 |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
3-20 |
3、其他批发零售业 |
3-20 |
三、交通运输业 |
|
1、客运 |
4-20 |
2、货运 |
3-20 |
四、建筑业 |
5-20 |
五、饮食业 |
5-25 |
六、娱乐业 |
5-36 |
七、其他行业 |
|
1、采矿业 |
5-20 |
2、典当、拍卖、资产评估 |
5-30 |
3、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 |
5-30 |
4、房地产中介服务 |
5-29 |
5、广告业 |
5-28 |
6、居民服务业 |
5-30 |
7、汽车修理 |
5-25 |
8、其他 |
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