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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运车辆定额核定标准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8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第一条及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调整部分行业税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调整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税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对临时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所得的,按所从事行业的相关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取得零星小额劳务收入应据实计征各项税费,不再采取综合征收率的计征办法。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09〕98 号 所附《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茶叶销售行业税收管征的通知》(泉地税征〔2003〕11号)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带征率不低于4%”的规定、《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泉地税征〔2004〕20号)关于“个人临时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又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所得的,按最低带征率4%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规定、《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泉地税征〔1999〕23号)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由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

车别

核定月最低营业额

所得税

营业税(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合计

核定单位

月定额

征收率

税额

县城、镇(5%

市区(7%

县城、镇

市区

的士(小轿车)

每辆

12000

0.5%

60.00

360.00

18.00

25.20

10.80

7.20

456.00

463.20

小客车

9座以下(含9座)

每座位

900

1.0%

9.00

27.00

1.35

1.89

0.81

0.54

38.70

39.24

中客车

9-18座(含18座)

每座位

1000

1.0%

10.00

30.00

1.50

2.10

0.90

0.60

43.00

43.60

大客车

18座以上

每辆

18000+(计税座位-18)×500

1.0%

(依营业额等计算、合计)

豪华大巴

每座位

1300

1.0%

13.00

39.00

1.95

2.73

1.17

0.78

55.90

56.68

卧铺车

每铺位

1000

1.0%

10.00

30.00

1.50

2.10

0.90

0.60

43.00

43.60

货运汽车、农用车

单位1吨以下(1吨及微型小货车)

每辆

2700

0.5%

13.50

81.00

4.05

5.67

2.43

1.62

102.60

104.22

1-2(2)

每辆

6800

0.5%

34.00

204.00

10.20

14.28

6.12

4.08

258.40

262.48

2-3(3)

每辆

10000

0.5%

50.00

300.00

15.00

21.00

9.00

6.00

380.00

386.00

3-4(4)

每辆

11200

0.5%

56.00

336.00

16.80

23.52

10.08

6.72

425.60

432.32

4-5(5)

每辆

12500

0.5%

62.50

375.00

18.75

26.25

11.25

7.50

475.00

482.50

5吨以上

每辆

14000+(计税吨位-5)×1500

0.5%

(依营业额等计算、合计)

备注:

1.豪华大巴是指进口大巴或带卫生间的大客车。

2.客车计税座位数按实际座位数扣除1位驾驶员,长途车(指往返路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经纳税人提出并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税座位数按实际座位数扣除2位驾驶员。

3.货车计税吨位数以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为准。

4.牵引车计税吨位数为以行驶证上载明的“准牵引总质量”为准,月定额按货运汽车、农用车吨位数相应定额的50%执行。

5.其它车型由各县级局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