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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江府〔2016〕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三门”、建设“三心”的决策部署和“兴业惠民、治吏简政”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多主体多形式举办民办学校,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优质化教育的需求。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促进民办学校多样化、优质化、国际化发展,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影响力强的民办学校,推动全市形成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到2018年,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90%,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省一级(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为实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落实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用地纳入教育资源(教学设施)布点规划统筹考虑。教育部门负责制订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实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四)盘活国有资产扶持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现有闲置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公办学校闲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符合标准化学校办学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以转让方式用于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将批而未用的土地利用起来,优先用于教育用地,鼓励将现有工业用地升级改造为教育用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

(五)落实用地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对于经营性民办学校用地,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协议方式出让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底价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规定确定;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六)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民办教育专项经费投入与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办学水平相适应的调节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1.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与公办学生同等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2.奖补优质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促使国内、国际高水平优质民办学校到我市办学。从2016年起,对江门市范围内新址新建、或旧址改建成的,依法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符合补助条件的,政府实施奖补,其中:

(1)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凡创建成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30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创建成广东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创建成市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5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25万元。对学校等级逐步考核评定升格的,按差额奖补。资金由市本级与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各负担50%。

(2)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凡创建成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5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25万元。资金由市本级与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各负担50%。

(3)非营利性一贯制中小学校,实行累加奖补。其中最高办学学段奖补资金按100%,其余学段按50%。资金由市本级与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政府各负担50%。

(4)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制定奖补办法,并由当地实施奖补。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及工作细则要求,并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做好民办学校情况统计、奖补资金测算和编制年度预算工作。

3.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依法依规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综合考虑其办学特色、教育质量、社会声誉、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等,结合地方实际给予差异化的扶持。优先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条件薄弱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七)创新办学机制体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民办中小学校签订委托协议,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结合本区域同级公办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市场价格制定购买服务价格标准。支持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接受民办学校委托,对其进行委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八)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的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与财政奖补政策挂钩。

(九)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制度,对在我市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未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市民办学校连续任教超过3年以上的在岗教师,按照教师从教年限分档次按月发放从教津贴,具体分档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各民办学校自行制定。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民办学校积极建立教师企业年金制度。

(十)促进民办教育特色优质发展。探索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交流机制。在保证公办学校完成自身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同时从民办学校遴选优秀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交流创造条件。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帮教扶教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按其原聘岗位享有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待遇,不享受帮教扶教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原则上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时限不超过3年。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公办教师被委派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的经历视同到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教学实施、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指导,促进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重点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各级教育培训体系,民办学校应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教师业务培训。

鼓励和支持优质的民办学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创建特色学校,培育自身品牌。对创建等级学校和特色学校的民办学校要加大扶持力度。

扩大民办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广泛的国际教育合作,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以自主灵活的办学机制,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汲取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摆上重要议程。要充分发挥市教育统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科学规划和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监管、城乡规划、金融、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以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统筹发展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优先支持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建设,从供地、规划、财政扶持、行政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布局规划,以县(市、区)城区为重点,建设一批优质民办学校,确保满足本行政区域的民办学位需求。

(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职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参与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具体分工:

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负责审批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研究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层次教育结构优化和空间合理分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民办学校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管,查处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民办学校校园建筑依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并联合教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负责指导民办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以及负责该类学校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民办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年金制度),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评优评先、继续教育和档案管理等权益。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卫生工作、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管民办学校食品安全,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集体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民办学校做好税务工作。

水务、供电等部门负责落实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方面政策。

(十四)加大指导和宣传力度。健全指导服务网络,加强民办教育专项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

(十五)本措施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由市、县(市、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十六)本措施由市政府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止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