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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政规〔20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2018年7月11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防城港产业园建设,吸引更多台商和企业落户防城港产业园,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统筹加快推进产业园建设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成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防城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做好产业园规划,制定配套政策,统筹加快推进产业园建设发展。

(二)加大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市本级财政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内供水、供电、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推进产业园信息化建设,推动两岸产业合作园区化、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

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

(三)对在我市注册备案的台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落户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的,给予厂房租金补贴支持。

新办的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202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台资企业,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按9%征收。

(五)2019年12月31日前,对科技型中小台资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六)对落户我市的台资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七)对台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铝、机械、冶金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八)产业园内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台资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九)产业园内台资企业供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不受用电量限制,企业均可按自愿原则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十)降低台资企业用气成本。鼓励台资企业进入下游燃气市场竞争,对管网供气且用气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台资企业可采取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

(十一)对用水量大且用水增长快的重大台资项目提供一定的用水价格优惠,接水安装费用按定额作出预算的基础上下调10%。

三、实施重点行业发展奖励

(十二)对在防城港新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支行的银行业台湾金融机构和实缴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非银行台湾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三)对台资企业投资新建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新建床位100-199张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新建床位200-499张的,每张床位给予资助1200元;新建床位5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资助1500元。

(十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研发、动漫和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科技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文化服务台资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物流台资企业、年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台资企业,按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以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为依据。

(十五)新引进落户防城港的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服务业台资企业、跨省域地区台湾总部、台湾采购中心、台湾研发中心以及台湾行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台湾工业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后,按台湾企业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款)的0.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

四、加大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采取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等灵活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管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十八)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广西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广西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台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台资企业短期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为台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台资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五、优先保障台资企业项目用地用海

(十九)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十)为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等方式进行供地。

(二十一)优先保障台资企业用地用海指标。完善“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台资企业项目用地用海指标,重点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用地用海。

六、优化投资环境和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二)建立台资企业服务优化和快速审批行政机制,台商投资项目全过程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确保项目快速落地。

(二十三)凡来产业园投资的台资企业引进的人才,按人才引进标准发放补贴。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市外高级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技术骨干的子女入托、就学、就业及生活等方面视同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七、其他

前款所述奖励资金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产业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推进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会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同一企业符合本市同款多项优惠政策时,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只享受最优惠的一项,奖金相关税费由企业自行缴纳。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