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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北政办〔2017〕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6日

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北海市海运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3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桂政发〔2014〕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海运企业”是指以从事海上货运为主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海运企业发展壮大。

2016年3月1日起,对在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购买(不含市内过户运力)或从市外转户落籍北海市的载重吨达到1000吨以上、开票结算的新增自有船舶运力,按船舶载重吨给予30元/吨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加大海运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建议银行将每年计划内的放贷资金按比例优先贷给航运企业,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二)对2016年3月1日以后购置、建成或新开工建造1000载重吨及以上、非老旧船舶、近3年没有发生责任事故、我市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按年贷款利息的15%补贴,补贴从2016年3月1日后发生的第一笔贷款起算,期限3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按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以上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金融机构或商务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第五条 加大海运财政扶持力度。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在北海市注册的海运企业,以2015年度企业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以后每年度企业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8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50%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60%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500万元(含)—9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70%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900万元(含)—29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80%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2900万元(含)—45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90%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4500万元以上(含)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95%给予奖励。

(二)2016年3月1日起在北海市新注册的海运企业,注册当年,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万元以上(含)的,按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80%给予奖励。以后年度,以注册当年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一)小项规定给予奖励。

(三)对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一)、(二)小项规定获得奖励的交通运输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其员工在北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8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60%给予奖励。

(四)企业缴纳税额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六条 加大本市货源组织力度。

(一)对在我市新落地或已投产的投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金融办、北部湾办、地税局、国税局和北海海事局配合、支持项目单位与我市满足项目运输需求的海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市海运企业承运物资。

(二)经我市港口进出的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由我市海运企业且注册在我市的船舶(含光租)承运的按货运量增量部分(年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货主单位每吨1元奖励。

第七条 对北海市财政收入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海运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享受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意见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间若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则修改本意见。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