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9-25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扩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发酵制品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执行;“调味品、发酵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执行。
二、按照本公告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和征收管理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
》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