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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落户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落户的公告 【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7-10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我局于2013年6月17日,在大连日报A04版刊登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事宜,目前尚有部分已列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的纳税人未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落户等事项。为确保您单位8月1日起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单位于7月17日之前,主动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联系,办理落户和防伪税控发行安装等事项,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查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名单”、主管国税机关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6月17日《大连日报》公告内容,可以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dl-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告知事项”栏目。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