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公告 【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13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的规定,现对税务登记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场地证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不需重新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1〕72号)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中第四条“联合办证附报资料”中关于“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