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6-03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有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自2013年8月1日起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后方可停止执行。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
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13年7月15日前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及《青岛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青国税发〔2011〕134号印发)的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填写《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不再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七、试点纳税人取得
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
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
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3日
附件